换届选举知识问答
1、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哪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要有一定条件?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做出显著成绩;(4)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3、党委对各基层支部选举产生的代表条件、选举办法有何要求? 答:根据党委《关于做好第二次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精神,有关代表条件和选举办法说明如下:支部选出的代表,首先,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并且是有表决权的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除外);其次,选出的代表要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能够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两新”组织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能按党性原则办事,作风正派,遵守党章和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最后,所选出的代表要把代表身份当作一种光荣,更是一种责任,切实履行代表职责,特别是要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大会,不能因故缺席会议。对代表产生办法,可根据各个流动支部的实际情况,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前提下,由各支部召开支部会议或通过其他方式选举产生。 4、什么时间上报代表? 根据党委《关于做好第二次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支部应将选出的代表,于2008年6月2日前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以便做好代表名册编制工作。 5、党内选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一,选举权平等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每个党员或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票的权利;二是所有党员或代表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都是投出平等的一票。 第二,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原则。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人有了解被选举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以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个别需要由组织上推荐人选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 第三,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党章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即选举人在选举时不公开署名投票。这可以防止选举受候选人在场的影响,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 第四,差额选举的原则。党章规定:“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样可使每个被选举人处于公平的、相等的地位,一样地接受选举人的选择。 6、党内选举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第一,从选举人是否全部参与选举的角度来分,可以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第二,从选举的实际过程来分,可以分为正式选举和预选。 第三,从候选人与应选人的比例角度来分,可以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 7、在选举中出现哪些情况要进行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重新投票? 答:一是选举中有欺骗、贿赂、威胁或因家庭宗派势力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权利的,上级党组织有权作出选举无效、重新选举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执行;二是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五分之四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三是选举时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四是选举中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五是遇到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对得票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8、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大会进行差额选举,要达到什么要求选举才有效?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员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同时规定,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9、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把党委成员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要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而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代表选举。少数大型企事业单位,如因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较多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党支部,不便于进行代表选举时,也可以将部分党委委员(常委)分配到所属其他党组织参加选举。至于这些委员(常委)是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或被选举为代表,应当尊重选举单位大多数选举人的意志。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常委)如果未能当选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代表大会。 10、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已调离原选举单位后,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 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前,选出的代表在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内调动工作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如已调离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则不能作为代表出席党员代表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如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原选举单位可以补选代表。 11、在什么情况下代表视为出缺?出缺后怎么办? 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般可视为出缺:死亡;患精神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本人辞去代表资格,并经选举单位多数党员(代表)同意;由于各种原因被取消代表资格;在党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调到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以外单位工作,并已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时,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补选的,经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不再补选。 12、为什么要对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怎样审查? 对参加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目的上保证代表的质量,保证党员代表大会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一是审查代表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如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二是审查代表是否符合条件。如发现不具备代表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的审查情况,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经预备会议审查通过获得代表资格的代表,方可正式参加大会。 13、对代表资格的审查,过去一直是由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现在为什么改为由上届党员的委员会决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 对党员代表的审查,无论是由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还是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的代表资格小组负责,都须经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代表资格才有效。因此,这两种做法都是符合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权利属于党员代表大会这一原则的。实践证明,过去采用前一种做法,由于时间所限,难以对代表产生的程序、代表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进行充分的、认真细致的审查。鉴于这种情况,《暂行条例》改为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由于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从代表选举工作开始即成立,他们既可以对代表的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又可以经常听取选举单位关于代表酝酿、提名和选举情况的汇报,发现问题能及时纠正;可以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对代表产生的程序和政治素质、现实表现等进行严格审查。这种做法对于保证代表的产生符合规定程序,对于保证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质量,较之前一种做法更为有效。 14、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如何产生,一般应由哪些人组成? 代表资格小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组成人员一般由党的委员会的书记或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熟悉党务工作的同志组成。 15、代表资格的确认必须经过哪些审查程序? 确认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员代表大会。确认代表资格的一般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照上级分配的代表名额,依据规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选出代表后,报上级党委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及其产生程序进行审查,写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后,代表资格即得到确认。 16、预备党员可否列席党代表大会? 预备党员可以列席党代表大会。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预备党员列席党代表大会,有助于他们学习党内生活的有关知识,提高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自觉性,也有利于他们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改进工作。 17、监票人、计票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监票人的主要职责是:(1)投票前检查票箱,监督发放选票;(2)投票时监督投票;(3)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监督计票人清点选票,核实收回的选票数是否与发出的选票数相等,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会议主持人;(4)在会议主持人宣布选举有效后,监督计票人计票;(5)计票结束后,审核计票结果并签字。 计票人的主要职责是:(1)在监票人监督下分发、清点和计算选票;(2)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 18、党内选举为什么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党章规定,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举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使选举人免除顾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可能出现的某些违反党内选举规定的行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19、在什么情况下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写选票? 在党内选举过程中,参加选举的党员、党代表或委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代写选票。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 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党代表或委员,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20、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为什么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作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进行选举时,凡有选举权的党员或党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都应参加。只有直接参与酝酿提名候选人和投票选举,才能充分表达选举人的意愿,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神圣权利。规定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可以防止在选举中可能出现的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一类不正常现象。 21、获得超过半数票者少于应选名额时怎么办? 正式选举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当选人数接近应选人数,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22、获得超过半数票多于应选名额时怎么办? 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原则上都取得了当选资格,但由于应选名额所限,只能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人,至取应选名额为止。这样做,既体现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也体现了党内选举平等的原则。 23、填写选票和投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党内进行选举时,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 弃权。填写选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慎重选被选举人;(2)考虑成熟后再填写,不要随意涂改;(3)按照选票上说明的要求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选票填好以后,选举人要亲自将选票投入指定的票箱。